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及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8-31 13:55:28    文字:【】【】【
摘要: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812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印发《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细则》的通知

安委〔201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拟定的《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818

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核要点

评分细则

分值

责任
落实
16

领导
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责任。2
2.
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
3.
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1

4

部门
监管
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1
2.
建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1
3.
建立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制
度。1
4.
明确省、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1

4

企业
主体
责任

督促各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
务,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1.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指导意见。1
2.
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1
3.
督促企业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1
4.
督促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1
5.
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5

考核
奖惩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
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1.制定实施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1
2.
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的权重。1
3.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
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1

3

依法
治理
12

法规
标准

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1.制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办法。1
2.
启动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1
3.
制修订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标
准。1
4.
至少对一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1

4

行政
审批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流程。1
2.
建立取消、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

2

监管
执法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
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
理。

1.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制度。1
2.
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年度执法计划,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1
3.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执法信息公开制度。1
4.
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制度。1
5.
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1
6.
按时限规定完成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结
案,全文公开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1

6

体制
机制
12

机构
建设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

1.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1
2.
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1
3.
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1
4.
制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措施。1

4

能力
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1.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1
2.
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及装备配置,基层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1
3.
建立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1

3

应急
救援
管理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1.健全省、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1
2.
制定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规划。1
3.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现政府和企业间预案的有效衔
接。1
4.
建立应急处置评估和专家技术支撑制度。1
5.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和组织协调机制。1

5

安全
预防(14)

源头
风险
管控

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
制,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1.制定实施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装备方案。1
2.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完善矿
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1
3.
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1

3

企业
安全
防范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1
2.
分行业制定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1
3.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1
4.
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2
5.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

6

城市
安全
保障

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开展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1.严格管控审批人员集中的大型经营性活
动。1
2.
制定加强城市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
道、燃气管线、地下管道、轨道交通、寄递物流等领域安全监管和监测监控措施,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1
3.
排查治理危旧房屋、玻璃幕墙、渣土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隐患。1

3

安防
工程
建设

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搬迁、矿山灾害治理、公路安全生命防
护、高铁防护和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等安全基础保障工程。1
2.
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三年攻坚战任务。1

2

基础
建设
16

安全
投入

设立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
金,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财政专项资金。1
2.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1

2

科技
创新

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运用,推进科技强安。

1.加快建立省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在线监测、预警防控和监管执法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1
2.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研发、转化及成果推广计划,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1 
3.
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1

3

职业
卫生

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1.编制实施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1
2.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1
3.
开展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1

3

宣传
教育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制度。

1.在省、市、县三级媒体上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目。1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等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
动。1
3.
健全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1

3

社会
监督

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1.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
动,调动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1
2.
设立安全生产专线,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渠道,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1

2

市场
机制

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1
2.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1
3.
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
度,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

3

事故
情况
30

死亡
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
况。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可比口径)的,5分;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5分。

5

较大
事故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可比口径)的,5分;每超出1起扣1分,最高扣5分。

5

重大
事故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20分;重大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的,每起扣3分;超出平均数的,每起扣5分,最高扣20分。

20

加分项

受到
表彰
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
绩。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最高
10

否决项

特别
重大
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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