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申报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11-24 17:01:24    文字:【】【】【

201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新版 - - 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代码 X4-07-99-17

国家职业劳动部网站职业代码查询: http://ms.nvq.net.cn/nvqdbApp/htm/fenlei/ecGzs_Zy-87120.html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申报条件:

(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备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高级技师相关待遇:

    (1)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作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证明,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高新人才评定,享受政府补助津贴。

    (2)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申请调转户籍时是必须条件,如落户深圳市户籍、上海居住证、办理北京户籍及各地区绿卡等。

    政策查询:www.gov.cn/fwxx/sh/2007-01/17/content_498395.htm

    (3)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国企和民营企业中享受高工工资补助,补助标准:200-1500元之间不等。详见各地政策文件与企业相关规定。

    (4)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国家高级人才津贴200-600元,具体金额详见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文件。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生产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5 北京中职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15002187号
访问统计